欧宝真人
数字化
您当前所在位置是:首页 > 专题专栏 > 数字化
王燕:外贸法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的双重维度解读
来源:欧宝真人    发布时间:2025-10-16 18:11:53

  原标题:王燕:外贸数字化与数字贸易——外贸法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的双重维度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于1994年颁布,分别于2004年、2016年、2022年进行了三次修订。为了适应国际经贸发展现状、促进外贸高水平质量的发展,2025年9月,外贸法第四次修订草案(下称“外贸法修订草案”)发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第五十九条关于数字外贸的规定是新增亮点内容之一,明确区分了数字外贸的两个维度,即外贸数字化和数字贸易,并为之设定了不同的推进方向和路径。外贸数字化和数字贸易以往主要是作为外贸发展的策略、方案出现在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性文件中,此次外贸法修订将前期的政策探索上升为法律制度,为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的长期投入提供了统一稳定的制度预期。

  商务部于2025年9月26日发布的《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5》显示,中国数字贸易规模稳步攀升,不断释放新动能、彰显新活力。2024年,中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出口4067.2亿美元,同比增长5.4%。外贸法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无疑是对中国数字贸易强劲发展势头恰逢其时的立法响应。

  支持对外贸易数字化发展,推动和加强信息技术方法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的应用,支持电子提单、电子发票等电子单证的应用,提升对外贸易数字化水平。

  支持和鼓励发展数字贸易,建立完整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完善数字贸易监管举措,推进数字贸易创新发展。

  将外贸数字化和数字贸易在同一条文中并列表述,意味着两者同源异流,和而不同,体现了既鼓励信息技术层面赋能传统外贸,也推动贸易业态层面革新的法律立意。

  要理解外贸数字化与数字贸易的区别,可以从数字化的经济和产业统计分类角度入手。国家统计局《数字化的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将数字化的经济产业范围确定为:01数字产品制造业、02数字产品服务业、03数字技术应用业、04数字要素驱动业、05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等5个大类。其中,01-04大类为数字产业化部分,是为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经济活动,是数字化的经济核心产业;第05大类为产业数字化部分,指应用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为传统产业带来的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是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

  外贸数字化可以对标产业数字化,是将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应用于传统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所有的环节,旨在提升效率、减少相关成本和优化体验。简而言之,贸易的标的物本身没变,还是实物商品或者服务,但完成交易的方式数字化了。其核心是应用信息技术为传统外贸赋能。

  数字贸易可以对标数字产业化,是建立在数字化基础上的一种全新的贸易形态。交易的对象本身就是数字化的,或者交易的完成极度依赖于数字技术。简言之,贸易的标的物和交易方式都是数字化的。其核心是贸易业态在有效治理和合理监管下的创新。

  由于数字化的共同特征,外贸数字化与数字贸易并非泾渭分明,两者具有天然的关联和交叉,比如,跨境电子商务即是外贸数字化的典型表现形式,也是数字订购贸易得以实现的主要模式,数字订购贸易属于数字贸易范畴。

  外贸法修订草案新增第六条规定,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热情参加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优化开放合作环境,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外贸数字化和数字贸易立法是对接高标准国际规则的必然要求。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电子商务”章节,为首次在亚太区域内达成的范围全面、水平较高的多边电子商务规则,我国作为缔约国具有履行协定承诺、将协定内容内化的义务。RCEP规定,成员国之间免除跨境电子传输关税,采取无纸贸易、电子贸易等贸易便利化措施,承认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以促进跨境电子交易,有条件允许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加强线上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以及国内监管和网络安全。外贸法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是落实上述相关协定承诺和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我国政府始终致力于推进加入更高水平的《数字化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DEPA”)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CPTPP”)。外贸法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对外贸易数字化的规定,直接呼应了DEPA第二章“商业和贸易便利化”中关于无纸贸易、电子发票、电子支付等内容。第五十九第二款关于数字贸易的规定,为日后落实DEPA第三章“数字产品待遇和有关问题”、第四章“数据问题”提供了国内法依据和空间。同时,第五十九条内容对CPTPP也有不同程度的衔接和呼应。

  值得注意的是,DEPA第2.3条提出,各成员国关于电子交易的法律原则应当与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2005年《联合国关于在国际合同中使用电子通信的公约》保持一致,应努力采用2017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我国关于外贸数字化和数字贸易的立法亦应当在上述规则框架之内进行。

  对外贸易数字化指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口岸通关、仓储物流、售后服务、金融服务等贸易流程的数字化赋能,是将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应用于传统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所有的环节,让传统的对外贸易变得更高效、更智能、更便捷和更透明。

  2021年11月,商务部发布《“十四五”对外贸易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规划》,将“提升贸易数字化水平”作为规划的重点任务,并提出了具体的规划要求和发展趋势。包括加快贸易全链条数字化赋能、推进服务贸易数字化进程、推动贸易主体数字化转型和营造贸易数字化良好政策环境等方面。

  2024年4月,商务部印发《数字商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再次重申推动贸易全链条数字化发展,快速推进电子贸易单据应用和跨境互操作,培育外贸新动能,将服务贸易数字化内容进一步拓展至文化、移动支付、远程交付等领域。

  为了贯彻落实《“十四五”对外贸易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规划》,各地也进行了贸易数字化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实践,如厦门市商务局于2024年7月发布了厦门贸易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作为标杆予以推广和宣传。

  电子单证在外贸经营活动中的普及和应用,是对外贸易数字化的最直观表现和重要内容之一。外贸法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是我国拟在法律层面确定“电子单证”和“电子提单”概念的首次尝试。

  根据2025年1月1日实施的地方法规《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运用区块链赋能电子单证应用若干规定》,电子单证,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体现的单据和凭证(不包括投资性单据和凭证)。该规定对电子单证进行了广义概括的界定,并非专对于贸易领域。

  2025年9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电子单证”从法律属性、范围和分类角度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界定:本规定所称电子单证,是指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有货物运输、仓储、货物保险等法律关系的单证,包括电子提单、电子多式联运单证、电子海运单、电子铁路货运单、电子航空货运单、电子仓单、电子货物保险单等。电子单证包括可转让电子单证和不可转让电子单证。

  该条文首先确定了电子单证的法律属性,即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有货物运输、仓储、货物保险等法律关系。

  其次,根据范围将电子单证分为三类:第一,运输类,具体包括电子提单、电子多式联运单证、电子海运单、电子铁路货运单、电子航空货运单;第二,仓储类,即电子仓单;第三,保险类,即电子货物保险单。

  最后,按照是不是能够转让将电子单证分为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两类,这个分类很重要。重要性之一是肯定了电子单证与实物单证具有同等功能,如电子提单、电子多式联运提单、电子仓单均与纸质的提单、多式联运提单、仓单相同,具有物权凭证属性,可以转让。重要性之二是对标了国际规则,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中关于电子记录分为可转让电子记录和不可转让电子记录的分类逻辑相契合。

  功能等同是指电子单证与实物单证具有相同的功能和法律属性。例如,电子提单与实物提单一样,作为可转让电子单证是运输合同证明、货物收据和货权凭证,可以买卖、背书、转让,也可以质押担保和融资。

  电子单证的功能要通过电子单证系统来实现,电子单证系统应当具有可靠性和安全性,具体指电子单证系统在为电子单证签发、存储、变更、转换、转让、质押、流转等活动提供服务时,能稳定、持续运行并实现电子单证功能的能力。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第12条规定了认定可靠性的一般标准,国家网信办《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与其一脉相承,也详细规定了电子单证系统可靠性的评价要素,包括适用于该系统的运行规则、对系统所存储数据完整性的保障、系统对电子签名可靠性的要求、防止没有经过授权访问或使用该系统的能力、该系统所使用的硬件和软件的安全性、该系统运行的稳定性、该系统的灾难恢复能力、该系统是否定期接受独立机构的审计及其频次和范围、认证机构就该系统可靠性作出的认证、有关技术标准等。

  可转换是指电子单证和实物单证可以相互转换或替代,唯一性是指同一批货物只能有一种形式(电子或实物)的单证有效存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第17、18条,规定电子可转让记录可以替代可转让单据或票据,可转让单据或票据可以替代可转让电子记录,替代单证一经签发,被替代单证应归于无效。《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第10条有类似规定,电子提单持有人在交货前的任何一个时间里有向承运人索要书面提单的选择权。书面提单一经签发,将销毁电子提单密码,并终止电子数据交换程序。该程序的终止并不影响持有人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外贸法修订草案之前,电子提单的概念散见于中央和地方的一些政策性文件之中或者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形式出现。电子提单主要基于两种技术模式得以应用,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模式和区块链技术模式。

  电子数据交换技术模式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交换单据、核查数据,进而完成电子提单的签发和流转。其主要惯例依据是《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该规则直接将电子提单视为电子数据交换(EDI),即通过电讯传输进行贸易数据交换。我国交通部遵循上述国际规则,于1997年发布了《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办法》《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规则》《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报文替代纸面单证管理规则》《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报文传递和进出口业务流程规定》。

  区块链技术模式是指将电子提单流转及电子签收过程写入区块链,可支持承运人、收发货人、金融机构、托运人、海关等多个参与方共同在线完成。这种区块链技术方案具有全网分布保存、防丢失、多方共同记账、防篡改、状块链式结构、易追溯的特点。《杭州数据贸易促进条例》提出“支持签发区块链电子提单,建设全球数字供应链体系”。交通部于2024年8月15日发布了《区块链电子提单数据交互及业务流程》(JT/T 1517—2024),为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应用提供了标准规范和指引。

  另外,2012-2013年期间,我国商务部先后发布了《电子提单格式规范》《电子提单(物权凭证)使用规范》和《电子提单(物权登记)服务系统规范》三个推荐性行业标准。

  提单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能够证明承运人已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接收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的运输单证,是链接贸易、运输和金融三大领域的枢纽和灵魂。电子提单是用电子数据交换方式传输正本提单信息的电子单证,是对外贸易数字化最重要的电子单证之一。

  提单的出现使国际贸易实物交付转变为单证交付,电子提单的出现,使国际贸易纸质单证交付转变为虚拟电子单证交付。外贸法修订草案在第五十九条特别提及了电子提单,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区块链电子提单数据交互及业务流程》(JT/T 1517—2024)将电子提单定义为“用电子数据交换方式传输正本提单信息的电子单证”,这个定义即明确了电子提单属于电子单证范畴,又点明了其提单的属性,精准简洁。该标准详细规定了使用跟单信用证和未使用跟单信用证两种方式下电子提单业务流程,可参见下图: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海商法(修订草案)》并未使用电子单证或者电子提单的概念,而是使用了“电子运输记录”的表述,是指承运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电子通信方式发出,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信息,包括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和不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电子运输记录的概念秉承了《鹿特丹规则》,分类标准遵循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及其他航运惯例,显然与国际规则更为契合。对外贸易法和海商法是内容有所关联和交叉的基本法律,建议两法能够统一这一概念表述。

  电子提单的签发、背书、转让、放货等操作流程均在电子提单系统里进行,除了要遵循电子单证功能等同、安全性、可转换和唯一性的根本原则之外,其应用还应当注意如下方面:

  第一,相关主体须都同意通过某一具体平台系统使用电子提单并具备应用电子提单的硬件和软件技术条件。

  第二,完善电子提单信息录入、提单监测、提单交易、提单注销等功能,以适当、充分的技术、方法保障电子提单流转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三,提单通过电子平台系统在贸易、物流、金融不同主体之间流转时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责任边界清晰;

  第四,建立信息验证、全程控货、风险控制的责任机制,并且在落实控货功能基础上,保证电子提单作为提货凭证的唯一性。

  外贸法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包含了数字贸易发展创新、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和数字贸易监管三个层面的内容。

  2023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提出率先实施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分别从数据跨境流动、数据技术应用、数据开发共享和治理三个方面给出具体方案和要求。

  2024年8月17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支持数字贸易细致划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强化组织保障。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各地也多有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的政策实践。如,《江苏省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苏政办发〔2022〕69号),《苏州市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若干措施》(苏府办〔2023〕51号),《天津市推动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25〕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5〕9号)等。

  在数字贸易立法方面,杭州先行,于2024年6月1日实施的地方法规《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界定数字贸易的概念和业务分类范畴,还涉及业态模式提升、主体培育、数字营商环境、开发和合作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经济贸易合作组织(OECD),世贸组织(W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19年共同发布了《数字贸易测度手册》(Handbook on Measuring Digital Trade) ,将数字贸易定义为“以数字方式订购和/或交付的贸易(trade that is digitally ordered and/or digitally delivered )”。根据交易性质不同对数字贸易采用了三分法,包括数字订购贸易(Digitally ordered transactions)、数字交付贸易(Digitally delivered transactions)和数字中介平台贸易(Digital intermediary platform enabled transactions )。数字订购贸易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借助专门为接收或提交订单而设计的方式,进行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或购买行为。数字交付贸易是指通过信息和通信技术网络(即通过语音或数据网络,包括互联网)以电子可下载格式远程交付的所有跨境交易。数字中介平台贸易是指通过在线界面,以收取费用的方式为促成多个买方与多个卖方直接互动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且平台对所促成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不拥有经济所有权。

  根据《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数字贸易,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订购或者数字交付为主要特征的对外贸易活动。其中,数字交付贸易包括数字技术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字产品贸易和数据贸易等,数字订购贸易包括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等。可见,该条例对数据贸易采取了二分法,即数字订购贸易和数字交付贸易。综合以上,数字贸易的业务领域分类总结如下:

  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是建立规则和制度框架,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制度环境和监管依据。根据《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及各地类似政策文件,主要从如下方面完善和健全数字贸易治理体系:

  1. 对接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热情参加相关国际规则制定。营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数字发展环境。积极地推进加入《数字化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进程。参与应对经济数字化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数字化的经济商事规则谈判。

  2. 深化数字贸易国际合作。推动建立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跨境结算、移动支付等领域国际合作,深化数字基础设施相互连通。加强与东盟国家、中亚国家、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等数字贸易合作。

  3. 健全法律和法规和标准。推动数字贸易领域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应用,提升重点领域上下游产业标准的协同性和配套性。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制度框架和合规指引。

  4. 加快构建数字信任体系。加快数字贸易认证体系建设,促进数字信任前沿技术的开发创新与应用推广,培育数字信任生态。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鼓励数据安全、数据资产、数字信用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国际化发展。

  5. 加强数字领域安全治理。优化调整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持续推动全球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链开放、安全、稳定、可持续。发挥各类专业法院法庭作用,推动数字领域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多元化发展。

  数字贸易监管是对治理规则制度的执行,为数据贸易合规有序开展提供动态约束。借鉴《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及另外的地方数字贸易促进措施和政策,可以从如下方面完善数字贸易监管:

  1. 实施包容审慎的数字贸易监管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数字贸易创新和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监管环境,平衡“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的关系。

  2. 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构建开放兼容的数字贸易平台经济生态,保护平台经营者与别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高效、有序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环境。数字贸易市场主体不得利用算法、数据资源、平台规则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数字贸易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个人、组织信息安全。

  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在商事纠纷、商业机密侵权、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为数字贸易纠纷当事人提供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服务保障。

  4. 注重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审查、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制度。对重要领域加强监管,提升数字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积极地推进数据安全风险评估、认证等工作,推动相关配套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营造良好环境。

  外贸法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为外贸数字化和数字贸易的发展创新提供了顶层法律保障,为各类外贸市场主体的数字化转型提供了稳定的政策预期和合法性依据。法律原则的确立只是开始,有效落实和执行仍然面临诸多挑战,如,与《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部门法以及其他交叉、关联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怎么样保持协调、衔接和配套使用的问题,多部门如何制定清晰、统一、可操作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和数字贸易监管细则的问题等,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4. 国务院《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

  5. 《江苏省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苏政办发〔2022〕69号)

  6. 《苏州市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若干措施》(苏府办〔2023〕51号)

  7. 《天津市推动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25〕20号)

  8.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5〕9号)

  1. 《区块链电子提单数据交互及业务流程》(JT/T 1517—2024)